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分类及对应标准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在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以外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根据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同分为文化理论课教师、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三种类别,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一)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2021年起,全省规范开展“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以下简称“上岗资格”)认定工作。 (一)可直接认定上岗资格的情况 1.符合相应标准的教师可直接申请上岗资格认定。 2.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年龄在45岁以上的可直接申请上岗资格认定。 3.技能大师、非遗传承人、“土专家”和“田秀才”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获奖证书、相关印证材料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上岗资格认定。 4.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颁发的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可申请上岗资格认定。 (二)需培训后认定上岗资格的情况 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在岗教师按照《关于加强贵州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能力培训的通知》(黔人社函〔2021〕35号)要求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凭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上岗资格认定。通过培训认定上岗资格的教师应在3年内达到相应标准,3年后未达到相应标准的不得继续从事教学工作。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人员向所在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所在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集中向属地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名册》(附件2),并将教师信息和相关资料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 (二)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提交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待合格人员名单公示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汇总名册》(附件3)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在“实名制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三)省厅在“实名制系统”中建立师资库,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实名制系统”中生成并打印《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 四、工作职责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遵循“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厅负责统筹全省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和在“实名制系统”中建立师资库。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技工院校和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展上岗资格认定工作不得少于2次。 (二)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积极配合各地人社部门开展认定工作,自觉督促指导教师开展认定,负责收集、初审、汇总、提交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料,将所有教职工资料全部录入到“实名制系统”中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省技工教育与职业培训协会:牵头组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承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培训,协助省厅做好师资管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狠抓落实。要结合当地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需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稳步推进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开展认定工作,不断提高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强化师德师风和专业技能,到2023年实现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岗教师取得教师上岗资格的人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总数不低于50%,到2025年达到90%。2023年起,取得教师上岗资格人数纳入年度检查,对比例不达标的学校在申请审批专业设置和下达招生计划时予以调减。 (三)合理设置专兼职教师比例。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教师上岗资格的专、兼职教师人数和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挂钩,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取得上岗资格认定的教师在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参保单位)中兼职从事教学工作不得超过3家。 (四)其它要求。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与之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国家对师资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对其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师资原则上需符合相关教师标准。
附件:1.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2.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名册 3.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汇总名册 |